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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陕西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国学之韵

2024-08-13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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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位于白水县城关镇西河原水泥厂院内的年静态储煤5万吨煤炭仓储(物理分离)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10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成钢架结构仓库1个,煤炭风选机一台,地磅一座,并配备配电设备等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应当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

  1、当事人陕西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陕西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4年5月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提取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涉嫌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证据》(提取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实了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现场建设情况)。国学之韵

  6、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2024〕11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已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7、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2024〕11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经综合考虑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社会影响、立即停止建设及积极改正的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对你公司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的1%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社会影响、积极改正的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一类第1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1.5%”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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